展馆使用管理规定

一、证件管理规定

(一)展会期间,所有车辆凭组委会制发的车证进出会展中心,并做到有序进出和停放,无证车辆严禁进出和停放。

(二)展会期间,所有进出展厅的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制发的相关证件(布展施工人员应办理和佩戴施工证,参展商领取并佩戴参展证,组委会工作人员佩戴工作证),并自觉接受展馆保安人员的检查。凡未佩戴证件者,不得进入展厅,已经进入的展馆保安人员有权将其带出展厅。

(三)证件严禁转借,一经发现,展馆保安人员将没收处理。

 

二、车辆管理规定

(一)布、撤展期间所有运输展品的车辆一律从北后货场入口进场,在参展商展位所在展厅入口门前临时停车进行展品卸载。

(二)重型设备需进场卸货的车辆,应提前半天向组委会及展馆申请,审批后按派号有序进场,卸货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超过1小时收取200/小时的延时停车费。

(三)车辆在卸载展品时必须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将车辆停放整齐,不得影响其他展商施工,不听劝阻者将请交警部门进行拖车(拖车费用由车主负责),情节严重,影响到整个展会如期进行的将给予严惩。

(四)卸载完展品的车辆须尽快驶离展厅入口,展会期间如需在展馆停车者请与展馆工作人员联系,由展馆指定停放位置。

(五)布、撤展期间车辆造成展馆地面或其他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参展企业或车主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六)展会期间在展馆停车者,展馆只提供停车位,车辆及车载物品由车主自行看管,展馆不承担看管和丢、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安全保卫规定

(一)展会期间,所有进入展馆人员必须佩带有效的展会证件,服从和配合保安人员检查。

(二)妥善保管好展品和个人随身物品:

1、正常开展时间段内,参展物品及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由参展商自行负责。

2、每天闭馆后至开馆前由展馆保安人员负责展馆的安全保卫工作。

3、参展商须按规定时间进、退场,并看管好自己的展品及随身物品,贵重物品、现金等应随身携带。

(三)展览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展品及其他物品摆出展位外的任何地方。对参展商放置于公共区域、会议室的物品,展馆不承担保管和赔偿责任。

(四)参展商将展览物品搬离展馆时,须凭组委会出具的放行条,经保安人员查验后方可放行。

(五)车辆的进出、停放应服从展馆的统一管理,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六)展馆提供正常安全保卫工作,如需增请保安,由委托方与展馆协商确定。

(七)电脑、精密仪器等设施设备的供电应加装不间断电源加以保护,因停电原因造成电脑、精密仪器等设施设备的数据丢失和损坏,桂林国际会展中心不负责赔偿。

 

二、消防安全规定

(一)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规范,展位设计中所使用的材料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确因展示效果需要而使用木质或其它可燃材料用于装饰时,必须对所使用的材料做防火阻燃处理。

(二)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保证展架的安装牢固可靠,防止发生展架倒塌等安全生产事故;布撤展施工过程中,搭建商要加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三)严禁吸烟,严禁动用明火作业,严禁使用或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严禁遮挡消火栓、消防器材和堵塞、占用各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确保所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五)展区内使用的所有电器设备、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电器工程安装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展区内所有电缆、电线通过通道时,必须全部采用过线桥铺设,过桥处不得有线缆接头;由专人负责检查,防止出现发热或短路等不安全问题。

(六)严禁私拉电源线或超负荷用电;施工过程中严禁使用碘钨灯和各类电加热器具,电源线必须按规定使用双护套线。

(七)展馆有权要求参展商拆除影响和阻塞通道、消防楼梯及各种紧急通道、安全出口的宣传牌、展品、物品。

(八)布展期间,展馆和组委会将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对展台用电、防火安全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参展商应无条件整改。拒不整改的,将勒令拆除,并依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清出展馆。

(九)各参展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各自展台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切实履行《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展台用电规定

(一)供电时间为上午开馆送电、下午闭馆断电。闭馆后仍有用电需求的参展商请提前申报,批准后到服务台办理相关手续。

(二)标准展台的基本供电负荷为500W,含照明射灯两盏,插座一个。如展台用电负荷超出标准,须到服务台办理相关手续。

(三)特装展台均不提供基本用电,展会期间如需用电,布展时向展馆服务台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展馆提供接电点。接电所需的电缆、开关等材料由展台自行提供。

(四)特装展台的电源必须由展馆电工接驳,严禁施工单位私接电源,罚款违者处以500元。

(五)特装施工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规定的电器设备、线缆、开关插座及超负荷用电等。对违规使用者,展馆有权要求其改正,如引发事故,展馆有权追究其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

(六)三相用电或单相大功率电器(单相10A及以上)必须单独布线,所用电线必须是橡套铜芯电缆,并配置带短路和过载保护的开关箱。

(七)特装展台使用大功率灯具应有防护装置,并安装在非燃结构上,总照明功率不得超过每平方米100W,照明灯具距离展具展品应有30厘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八)所展示、操作用的电器和电机必须有效接地。金属或外部为金属结构的展架、展台以及身体能够接触到的电器设备都要有可靠的接地保护,照明用电线路应采用阻燃电线并套阻燃或金属线槽管敷设。

(九)严禁瞒报用电功率超负荷用电行为,一经发现,展馆将勒令其补交电费,并对其处以500元罚款,且由此引起的安全责任由施工企业负责。

(十)展台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需由持有有效操作证的人员施工;严禁使用霓虹灯、高温碘钨灯;敷设的电气线路严禁使用花线,应采用RVV护套软线或橡胶套电缆,其接头必须采用专用接头连接,横跨通道的线路必须有过桥保护;安装在室外的电气设备需做好防潮防漏等安全措施。

 

四、油漆和涂料管理规定

(一)展台使用的油漆、涂料的质量和有害气体排放应达到环保要求,并具备资质文件。

(二)对展品和展示材料的主要油漆工作禁止在展厅内施工,仅允许在展厅进行小面积“修补性”的油漆作业,且必须采取下列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

1、只允许使用无毒油漆或水溶性的涂料,油漆工作应于通风处进行。

2、盛溶剂、油漆的器具必须妥善保管,用完远离,不得储存在展馆内。

3、施工处的地面、墙面必须用塑料膜、干纸等予以有效的覆盖保护。

4、必须确保其他展台和公共通道不受影响。

5、剩余油漆、涂料排放至自备的密闭容器中,严禁向排水管中倾倒。

(三)严禁在展厅、卫生间冲洗油漆容器或油漆刷等工具。

(四)严禁在展厅内实施喷漆作业。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展馆将对其处以罚款;对展馆设施或临近展台造成损坏的,施工方应承担损坏修复和赔偿责任。

 

五、危险品管理规定

(一)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武器、刀具、炸药、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质、毒品、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危险品进入展厅。

(二)作为展品展出或使用的加热器、铁烤架、发热器、灯笼、火炬、焊接装置等明火或发烟装置等;具有危险性的电器、机械或化学装置等;爆炸物以及易燃、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等;各种猛禽及危险活体动物等,需经政府有关部门书面批准,展馆许可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展出或使用,并于开展前一个月将其有关具体情况通报展馆。

(三)危险品的库存不得超过其1天的使用量,剩余物品应置于封闭并作标示的专用容器内,且封存于政府有关部门、展馆和组委会共同指定的地点。

(四)有毒废弃物应置于封闭并作标示的专用容器内,并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其处理方式。

(五)违反规定的将分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桂林国际会展中心的双重处罚,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民事、刑事责任。

六、音量管理规定

(一)展台发出的音量不可对参观者或其它相邻的参展单位构成干扰。

(二)所有展位、展馆内舞台区视听器材保持静音;其他展览时间所有展位视听器材音量应低于70分贝。

(三)对屡次违反而不听劝告者,主办单位将截断该展位电源。

六、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一)需做广告的参展商请与组委会联系。

(二)凡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展馆区域内私自设立广告,展馆有权对违规设立的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的行为进行制止,违规行为导致展馆建筑物、设备设施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参展企业自备的企业介绍、产品目录或宣传单等,仅限于在本企业展位内派发。参展企业不得超越所定展位区域、占用通道发放宣传册,做任意形式的推广活动。

 

七、现场销售管理

为保证参展单位及观众的利益,维护展会形象,严禁展会现场乱摆卖和兜售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以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例为准):

(一)如现场发现与申报不符的展览项目,将予驱逐、没收。并将其记录在案,作为以后审核参展的条件之一。

(二)因售卖假冒伪劣产品而引起的后果,由展位租用单位和售假单位及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展品演示及操作管理规定

(一)展品演示设备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安装及操作,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展品演示时,必须与观众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严禁在非受控和无安全防护设施下运行和演示。

(四)展会期间向观众发放的赠品或销售的展品(含工具、设备)、食品、饮料等,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

(五)违反规定的将分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桂林国际会展中心的双重处罚,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民事、刑事责任。

 

九、公共设施使用和管理规定

(一)展馆内所有公共设备(包括水、电、照明、空调等)的安装、运行等均由展馆工作人员操作,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操作。违反规定者,展馆将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二)展会期间,对展馆服务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展馆有权勒令其停止施工及扣留其施工设备,待施工单位照价赔偿,并拿出整改办法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严禁在展馆地面、墙面、柱面、玻璃幕墙随意使用粘胶剂或粘贴宣传广告。违反规定的,展馆将对其收取清洁恢复押金或处以1000元罚款。

(四)严禁在地面或墙面上打洞、喷涂,不得擅自占用展馆走道、公共区域或室外场地。

(五)严禁任何施工人员攀爬展馆内横梁和钢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规方自行承担。

 

十、撤展管理规定

(一)展会结束前,参展单位严禁撤展,以免影响展会的正常工作。具体撤展时间请以《参展商手册》所列的“展会时间安排”为准。

(二)撤展当天展品运出展馆,请到主场承建商服务台领取放行条。

(三)展厅的所有纸箱、板条箱不能摆放于通道

(四)请爱护馆内设施。撤展时,参展单位不得随意拆除、移位展馆安装的所有用电设备,对擅自将非自有展具、电器及通讯等各类设备、设施带走的,按原价1倍赔偿,情节严重者,交安保部门处理。

(五)撤展后参展单位遗留在现场的一切物品或展品,将视为无人认领物品,展馆有权自行处理。

 

十一、其它管理规定

(一)商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其参展期间不得在展馆所辖范围内从事与其展览申报内容无关的商务活动,如室内外的广告发布、餐饮、零售、票务等经营性项目。

参展商在展览期间不得超出展位范围经营或从事与其展览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清洁卫生:

展馆提供馆内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参展企业展台内的清洁由参展商自行负责。需展馆提供的个性化清洁服务需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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